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间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7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Tags: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间,交通事故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赵义厚律师,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环节,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标准也就不一样。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出,是法庭认定赔偿的一个重要的证据。那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是怎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间规定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三、所需资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上文就是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间的相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治疗终结之后才会做,治疗终结就要根据临床认定为准。如若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事故和赔偿事宜的依据。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专业的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程度的等级,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交通事故鉴定申请由谁提出呢接下来由带您了解。

  一、交通事故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二、伤残鉴定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鉴定意见的内容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日期和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交通事故鉴定申请由谁提出;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