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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本文以“十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蓝本,由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归纳、列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一级伤残外在表现的规定,以便对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是否构成“一级伤残”存有疑问的朋友自行检索、对号入座,在索赔时做到心里有底。
      另外对于那些经法医司法鉴定后,被鉴定确认存有一处一级伤残的受害人(如身体多部位受伤,则有可能各部位均构成伤残且各部位的伤残等级不同),其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系数为100%(身体多部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中会得出一个明确的残疾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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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一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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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具体的外在表现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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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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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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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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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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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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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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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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