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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龙交通肇事

12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008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文龙,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高中文化,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3楼3单元4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一(2006)第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文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文龙于2005年11月20日8时55分许,驾驶绞接式大客车(持有客车移库专线证)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工业开发区迅达公司十字路口时,适有张海峰驾驶福田面包车(车牌号:京gge970)由西向东驶来,两车临近时张海峰驾驶的面包车的前部与被告人侯文龙驾驶的大客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海峰死亡,两车严重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文龙拨打122报案,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侯文龙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因被告人侯文龙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侯文龙及其服务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王红损失人民币318705元,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害人死亡证明、责任认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民事赔偿协议书及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文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侯文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案的行为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系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文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俊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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