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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货车碰撞二轮摩托车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3月08日13时11分,驾驶人徐某驾驶粤T/H46**号轻型货车,从坦洲经神井线往古镇,当车辆行驶至S365线:8KM+780M路段处,因疲劳驾驶,致车辆从中间车道驶往右侧车道碰撞右前方同向由陈某驾驶的粤J/179**号二轮摩托车(载丁某及另一名女乘客,乘客均未戴安全头盔)尾部,事故造成丁某及另一名女乘客(无名氏)当场死亡,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后徐某弃车逃逸,于当天晚上19时许投案自首。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陈某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乘客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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