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4月,王某醉酒后驾驶私人轿车在江阴市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撞上了相对方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导致三轮车主施某跌地受伤,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属醉酒驾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施某在医院治疗时,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3000元。施某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规定赔付他的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王某属于酒后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2010年初,施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王某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其损失68000余元,王某承担158元。
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系醉酒驾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施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施某的非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根据施某的实际损失计算,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施某53000余元,其余损失由肇事司机王某承担。
受害者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交强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定义可知,受害者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是不同的。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则无论什么样的寿险、车险、财产险等,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
但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分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的,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不予赔偿交强险。
肇事者醉酒,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另外,根据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财产损失”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因受害人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等,也包括在保险公司免赔的范围内。
给醉架者买单,是否纵容了酒驾行为?
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以保护、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宗旨的,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其经济负担,从而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赔偿纠纷。
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同时,交警在发现醉驾的情况时,对醉酒者进行“一律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而从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这将进一步提高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罚款500元,交强险费率最高上浮60%,扣12 分后驾驶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