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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2008年8月10日17时许,付某驾车沿镇平县二杨线自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孙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付某逃逸。经镇平县交警大队认定:付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孙某不承担责任。孙某受伤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3.906万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肇事前,付某将轿车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受害人李某的亲属及孙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付某未取得驾驶证,依据保险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李某的亲属和孙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致残,按照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对死亡、伤残的人员平均赔偿。虽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但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引起诉讼,被告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亲属9.59万余元;赔偿孙某2.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过审理,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一无证驾驶所致财产损失保险人可免责
      段晋玉(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驶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他人对自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将未取得驾驶资格列为“除外责任”,是为了督促被保险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从社会总体利益考虑,保险人不能替代无证驾驶人承担责任。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不仅仅体现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上,还特别体现了保障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中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如果允许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或者醉酒者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无疑纵容此类行为,无法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而此类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话,不仅损害了保险人以及广大依法驾驶车辆的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也有违交强险立法的本意。
      因此,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亦有类似的约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的不予赔偿财产损失的理由得到了法院支持。
      ▲说法二无证驾驶所致人身伤亡保险人应赔偿
      项林(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看,保险公司是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其在限额内赔偿是法定的,并不附有其他条件,其赔偿既不以车方是否有责任为前提,也不以车方是否有驾驶证或逃逸为限制条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部分。不能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样不符合立法本意。这一点从《保险法》关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对于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如车辆投保了车身险,车辆被撞坏,关于车辆赔偿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找致害人赔偿,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赔偿。而对于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该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则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与第22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相一致,但实质上第21条第一款与第22条之间存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根据法学理论,除非特别条款明确排除的情形,一律适用一般条款。现第22条对无证驾驶等4种情形列出作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并有垫付抢救费用之义务,但未言明对其他人身损失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条款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三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孙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本案的教训是惨痛的,付某无证驾驶不仅致一死一伤,还因肇事逃逸而将受刑事追究。本案对车主和驾驶员又敲响了警钟: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人千万不要驾驶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否则,根据该法第99条之规定,将有可能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有可能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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