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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醉驾伤人,交强险可先赔付

123发布时间:2018年2月14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无证驾驶、醉驾、吸毒后驾驶等情形下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外,司法解释还对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谁承担等多种情形做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赔偿不足
  交强险赔偿后 不足部分谁承担
  此次征求意见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机动车培训、试驾、陪练、分期付款等多种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单λ承担赔偿责任。
  除机动车培训以外,有关解释还规定了其他9种情形下,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的承担原则。
  另外,有关解释还单独对出租车肇事做出明确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λ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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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减责
  免费搭车事故 车主可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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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解释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λ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λ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λ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有关解释规定,因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改装者或销售者根据机动车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赔规定
  行人上高速 公·管理者可不赔
  此次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管理单λ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还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管理单λδ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λ与设计单λ或施工单λ根据道·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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