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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7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Tags: 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赵义厚律师,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义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会产生事故纠纷,这时就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了,那么,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呢由为大家具体介绍。



  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法院是有相关规定的,其中有诉讼中还有诉讼主体和被告之分,或许大家还不太了解相关的知识,那么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运行支配;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


  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二、怎么认定交通事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负主要的,承担70%;


  负同等的,承担50%;


  负次要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的,承担80%;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的,承担60%;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的,承担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的,承担5%;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的,不承担赔偿。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


  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


  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诉讼中怎么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交通事故中诉讼主体的认定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决相关纠纷。如您还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访问。







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很多保险公司会开发各种各样的关于车辆的保险项目,只要投保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就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车辆损失险,那么车损理赔诉讼案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为您介绍。



  一、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2010年*月*日,刘某为自己所有的黑A*****号松花江轻型货车在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及不计免赔,并足额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标的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复前不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核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五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的,保险人按10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的,保险人按7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的,保险人按5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的,保险人按3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投保人刘某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签了名,投保人声明系格式条款,主要内容内容为: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并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在此份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内,周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境内的哈某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个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标的车辆相撞,造成周某在内的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2011年1月哈尔滨市某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刘某因超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经鉴定标的车辆损失为68487元,刘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现场施救费1350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共计四万余元,保险公司拒绝。刘某将保险公司诉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投保人刘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及受伤人员医疗费。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韩磊车辆损失费68487元、鉴定费1000元、施救费1350元及受伤人员医疗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鉴于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上诉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2.按保险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标的车辆的维修票据,上诉人不应予以赔偿,但一审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的,保险人按3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上述约定属于第三者险的内容,而非车辆损失险的应有之义,该条款显属免除保险人保险,排斥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刘某未提交修车发票,但保险车辆的事故损失确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也已确定。至于被保险人刘某是否按鉴定结论中确定的损坏项目进行维修,是被保险人以车辆性能好坏为代价做出的选择,即更换比原车性能好的零部件就多花维修费,更换比原车性能差的零部件就少花维修费。无论被保险人选择如何维修,均不影响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保险人均应按车辆实际损失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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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车损理赔诉讼所需材料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及方。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车祸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由为您所整理的有关于车损理赔诉讼案例的相关内容,;保险;的真正意义在于分担风险。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万一;的事故出现,保险公司前来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司会考虑自己的经营效益,自然会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将有利于自身的条款优先考虑进去。当意外真的发生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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