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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撞死人 算交通肇事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2010年11月11日下午5点多,小谭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萧山区03省道东侧非机动车道行驶,准备到戴村医院去看受伤的工友。没想到,半路上和一个行人相撞。在拨打了120后,小谭发现伤者的伤势很重,觉得自己一个打工的没有能力赔偿,而且等了很久也没人来,小谭便想还是一走了之,就逃离了事故现场。11月,小谭在一建筑工地被民警抓获。
  据小谭交代,车子是他自己买的,后来改装过,在车后面加了一个电瓶,跑得快一点长一点。事故发生时,大概车速30多公里每小时,“当时天刚黑,我开了大灯,但照明状况一般。当时急着去医院给受伤的工友送衣服,精神恍惚没有看到行人。当时没有饮酒。”
  萧山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小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萧山检察院认为,小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至萧山法院。
  超过20码 电动车“变身”机动车
  之前,记者也听说过自行车撞死人的事前,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开着电动车撞死了人怎么就变成交通肇事罪了呢?萧山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电动车如果行驶速度超过20码,将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检察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那么什么是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其中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检察官说,对小谭肇事的电动车技术鉴定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大于技术要求规定的20km/h;整车质量大于技术要求规定的 40kg,因此该车亦不属于“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对照小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大于20km/h,小于50km/h,因此该车应当是轻便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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