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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免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010年4月10日上午,广元一被告人刘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王某、陈某、张某、吴某四人由小新向磨滩方向行驶,10时30分车辆翻于公路左侧,造成王某、陈某、张某受伤,吴某经医院抢救治疗14天好转出院,但在2010年4月24日出院后在家中死亡。
  2010年4月24日广元市公安局元坝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刘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违反规定载人,且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应当负全部责任,乘坐人不负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与伤者及死者的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不符合安全技术的机动车违规载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事处罚。但在事故出现后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民事部分已与家属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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