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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怎么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7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Tags: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怎么认定,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赵义厚律师,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怎么认定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是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两个因素确定的,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复核应注意什么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大家在生活中如果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医疗事故都有可能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这时不仅仅可以要求肇事者给予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养伤而耽误上班的问题也可以赔偿误工费。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能够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分为非持续性和持续性。非持续性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收入。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关于误工费的注意事项

  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属于残疾赔偿金。

  如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

  受害人有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第二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如果误工时间内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仍应计算在误工时间内,不能因系节假日而扣减赔偿数额。

  不予赔偿的情况: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比如,放暑假的教师在放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工资照发,如赔偿,则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应该获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获得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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