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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精神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23日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Tags: 交通事故的精神赔偿,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赵义厚律师,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事故的精神赔偿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适用《消法》条款,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赵女士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这在本市尚属首例。然而,赵女士虽然得到了要求精神赔偿的目的,但她提出的15000元的精神损害诉讼标的法院只判决支持了3000元,为此,赵女士还得自己承担部分诉讼费。

  2001年2月12日下午5时45分许,在本市某公路建设养护公司工作的赵女士,为赶路而扬招了上海金球出租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未料,当车行驶到浦东北路近高化三厂地段时,与周口地区交通物资公司的一辆大货车不期而遇,两车一瞬间“相吻”在了一起。撞车后,受伤的赵女士被急送入医院救治。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法医鉴定中心伤残检验,赵女士部分牙根断落,牙槽骨缺损,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为治病,赵女士用去了医疗费5800余元,并支付了800元的鉴定费。同年2月21日,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巡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出具了认定书,金球出租公司不负。

  去年12月,赵女士以乘坐金球出租公司的出租车路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十级伤残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金球出租公司赔偿她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等计人民币49656.28元。

  被告金球出租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是事实,但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无的,对赵女士的损失,他们没有直接的赔偿,故不同意赔偿。同时,他们对赵女士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等表示异议,要求法院鉴定。

  本案审理中,浦东新区法院委托市高级法院对赵女士的伤情及需要休息、护理和营养时间等进行了鉴定,对“可给予休息三个月、护理二周、营养一个月左右”的结论,双方没有异议。被告对赵女士提出的伤残赔偿金16495.38元无异议,但对赵女士单位出具的其月平均工资为3190元的证明表示了异议,认为不真实,然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此,法院认定原告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具有证明力。被告又对原告赵女士提供的上海伟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义齿制作中心出具的880元收据有异议,认为该制作费应在原告的诊疗医院的诊疗费中结算,且义齿制作中心出具的收据非正式发票,不予认可。对这一节,鉴于原告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庭审中,被告对赵女士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执己见,法官主持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乘坐被告的出租车,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现原告在乘坐被告出租车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虽被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原告自身健康原因或原告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伤害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具体数额将按有关规定综合原告的伤情合理确定。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服务存在瑕疵,致使原告受伤后精神上确实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可给予酌情考虑。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判决,被告金球出租公司赔偿原告赵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计人民币32538元;赔偿原告赵女士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1996元,由赵女士负担690元,余款和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除了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外,若实际造成了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那么也是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精神赔偿金的。那具体来说这个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怎样计算

  1、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

  2、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3、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关于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二、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加以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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